「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呂孫綾
呂孫綾
林俊憲
林俊憲
郭正亮
郭正亮
賴瑞隆
賴瑞隆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曼麗
陳曼麗
李昆澤
李昆澤
趙正宇
趙正宇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蘇治芬
蘇治芬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素月
陳素月
鄭寶清
鄭寶清
鄭運鵬
鄭運鵬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稱港埠,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 第二條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
一、我國航港體制改革於2012年,為推動港務經營與分屬「交通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提供國內外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貨物裝卸、儲存、接駁以及相關水陸轉運等港埠經濟活動,並具有國家安全屏障之功能。 二、現有基隆、高雄、花蓮、臺中、蘇澳、安平、臺北等7個國際商港之經營由臺灣港務公司統籌,現行國內商港中,布袋港、澎湖港由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委託臺灣港務公司代管,金門港及馬祖港則於2012年7月20日經行政院指定由地方政府自行經營及管理。 三、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
第四條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港埠進口或出口。 第四條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
第六條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 第六條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
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
第十六條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 軍警機關在非港埠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第十六條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港埠者,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船長或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船長或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
第二十八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到達港埠之正當卸貨地點,未經許可而擅行起卸貨物或自用物品者,處管領人以貨價一倍至二倍之罰鍰,並得將該貨物及物品沒入之。 擅自轉載、放置或收受前項貨物、物品或幫同裝卸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到達通商口岸之正當卸貨地點,未經許可而擅行起卸貨物或自用物品者,處管領人以貨價一倍至二倍之罰鍰,並得將該貨物及物品沒入之。 擅自轉載、放置或收受前項貨物、物品或幫同裝卸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