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蔣絜安
蔣絜安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李俊俋
李俊俋
鍾孔炤
鍾孔炤
李昆澤
李昆澤
李麗芬
李麗芬
林俊憲
林俊憲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素月
陳素月
邱泰源
邱泰源
趙正宇
趙正宇
劉建國
劉建國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外籍配偶來台後,其雖長期生活於台灣,然其語文程度仍可能與本國人有所差異。因此若與本國人民一般參與大學入學考試,恐難謂公平。 三、現行法條下,外籍配偶若欲在台進修高等教育,現實考量下不入籍中華民國較有利於其入學。然不入籍下,其身分未受保障,若因婚姻關係產生變化,則可能對其產生不利益。 四、基於人權考量,應使外籍配偶於入籍後,可繼續適用本條第一項之規定。 五、爰此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