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莊瑞雄
莊瑞雄
呂孫綾
呂孫綾
郭正亮
郭正亮
蘇治芬
蘇治芬
蔡易餘
蔡易餘
林俊憲
林俊憲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素月
陳素月
鄭寶清
鄭寶清
洪宗熠
洪宗熠
邱志偉
邱志偉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應於檢疫物到達港、站前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檢疫結果認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者,應禁止進口或為必要之處置。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或包裹寄遞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或包裹寄遞輸入者,應予以退運或銷燬。 第一項所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應載有符合前條所定檢疫條件之檢疫結果。 未依第一項規定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動物檢疫證明書記載事項與檢疫條件規定不符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依國際動物檢疫規範,採取安全性檢疫措施。 二、延長動物隔離留檢期間,並為必要之診斷試驗或補行預防注射;認無動物傳染病嫌疑時,得簽發檢疫證明書放行。 三、通知輸入人或代理人限期補齊必要之檢疫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無法補齊者,得將檢疫物予以退運或撲殺銷燬。 四、將檢疫物逕予退運或撲殺銷燬。 過境或轉口、轉運之檢疫物,應由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疫,若發現有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或污染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虞時,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即依職權採取安全措施或必要之處置。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於港、站稽查輸出入之檢疫物,發現有逃避檢疫情事,除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並令其補辦檢疫手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辦檢疫手續者,輸出入檢疫機關應即依職權採取安全措施或必要之處置。 檢疫物在未經檢疫前,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由國外裝運動物之進口船隻駛抵港外時,應依照國際慣例豎立動物檢疫信號。 第一項及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定安全措施或必要處置之費用,由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負擔。 第三十四條 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應於檢疫物到達港、站前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檢疫結果認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者,應禁止進口或為必要之處置。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第一項所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應載有符合前條所定檢疫條件之檢疫結果。 未依第一項規定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動物檢疫證明書記載事項與檢疫條件規定不符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依國際動物檢疫規範,採取安全性檢疫措施。 二、延長動物隔離留檢期間,並為必要之診斷試驗或補行預防注射;認無動物傳染病嫌疑時,得簽發檢疫證明書放行。 三、通知輸入人或代理人限期補齊必要之檢疫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無法補齊者,得將檢疫物予以退運或撲殺銷燬。 四、將檢疫物逕予退運或撲殺銷燬。 過境或轉口、轉運之檢疫物,應由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疫,若發現有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或污染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虞時,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即依職權採取安全措施或必要之處置。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於港、站稽查輸出入之檢疫物,發現有逃避檢疫情事,除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並令其補辦檢疫手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辦檢疫手續者,輸出入檢疫機關應即依職權採取安全措施或必要之處置。 檢疫物在未經檢疫前,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由國外裝運動物之進口船隻駛抵港外時,應依照國際慣例豎立動物檢疫信號。 第一項及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定安全措施或必要處置之費用,由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負擔。
一、現行按「郵包物品進出通關辦法」並無具體規範納稅義務人應申報正確貨品,亦無法以裁罰遏止違規輸入之行為,恐因部分民眾心存僥倖,導致以郵包寄遞方式夾藏檢疫物闖關,造成防疫重大缺口。 二、電子商務興起,近年來跨境電商憑藉低廉、快捷的特點,迅速進入世界各地的主流消費市場。有鑑於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擴大,鄰近的中國尤為失控,為避免造成防疫漏洞,應嚴加防堵郵包寄遞檢疫物之情況。 三、配合增訂第三項,現行條文項次依序調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