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鄭寶清
鄭寶清
李昆澤
李昆澤
賴瑞隆
賴瑞隆
黃國書
黃國書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林靜儀
林靜儀
葉宜津
葉宜津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林俊憲
林俊憲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大眾運輸安全事故之調查,釐清事故之真相,促進運輸安全,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大眾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大眾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大眾運輸事故趨勢之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及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之解析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大眾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大眾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本會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專任,其餘委員為兼任。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設置。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本會委員之免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工程或其他大眾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或實務經驗。 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大眾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大眾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大眾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本會委員會議應議決事項。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週內登載於電子公布欄。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及相關資訊公開。
第八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運輸事業團體之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一、運輸係具有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其涉及民眾生命、身體安全之保障,為使本會之職權能獨立行使,有效發揮事故調查之功能,提升國家整體運輸事業之安全,爰於第一項賦予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不得兼任之職務,除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並包括公營及民營運輸事業團體之職務。 三、第三及第四項本會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之原則,應設置旋轉門條款。
第九條 本會轄下分組及其業務如下:為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分別設置六個處及四個室:航空運輸調查處、鐵道運輸調查處、水道運輸調查處、公路運輸調查處、研究發展及國際事務處、工程技術支援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以上處室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依職掌所設各組之名稱及業務,相關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本會職司之任務具高度專業性,運輸調查人員須具備豐富之學識或實務經驗,以培養調查技能之基礎,為網羅上述人員,以超然之立場執行其工作,使運輸事故之調查,得到全民之信任,爰以約聘方式延攬專業人才,遂行本會業務。
第十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主委、副主委及委員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規範原任飛安會委員之屆期。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