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奕華
林奕華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楊鎮浯
楊鎮浯
許淑華
許淑華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訴願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二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一、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為課予義務訴訟,該訴訟可分為兩種類型: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訟」以及「駁回處分訴訟」,且提起兩種訴訟前,都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惟現行「訴願法」第二條中,僅規範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願,並未明文規範「駁回處分」訴願,顯見其為立法疏漏,有修正之必要。 二、憲法第十六條亦揭示「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國家應立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使人民面對行政機關不當行使公權力時,能及時提出訴願來保障個人權益。有學者(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指出,若當事人因不黯法律,不知對其被駁回之處分提起訴願或另為救濟,將喪失實體保障之機會,對當事人權利保護產生漏洞。 三、國家基於法治國原則,訴願類型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法律行為效果,以提供人民訴訟救濟之機會。查106年行政院及所屬行政機關訴願案件共有14,917件,駁回案件高達六成(8,504件),若未明確規範「駁回處分」訴願,對人民訴訟權益保障並不周延。因一般人民並非熟習法律之學者或法學專家,若未明文規範訴願類型,民眾恐不會對「駁回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四、再者,亦有學者(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文郁)認為,訴願機關實務上以訴願法第一條撤銷訴願方式處理,即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以撤銷方式處理,實與訴願人提起第二條課予義務訴願,要求訴願機關做出處分之目的不符。因此,將「駁回處分訴願」類推適用於撤銷訴願,仍有問題。 五、爰修正「訴願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新增駁回訴願,以增加人民提起救濟機會、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並完善我國行政訴訟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