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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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一、查過失致死罪與普通殺人罪,雖二者行為人之主觀犯意不同,但均同樣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然現行關於過失致死罪之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與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落差過大,造成實務部分個案適用上,顯不合理之情況,實有提高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使法官依個案情形審酌違反注意義務、侵害生命法益等情節處以妥適之量刑。
二、本條第二項過失致死依行為人是否從事業務而有不同法定刑,立法理由係考慮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因此就業務過失造成之死亡結果,應較一般過失行為負較重之刑事責任。惟學說有認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何以要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亦容有疑問,似有違反平等原則。再者,為求個案上量刑之妥適,過度擴張業務之範圍以適用業務過失致死罪,已逾越立法目的。第一項修正提高法定刑,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侵害法益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已足資適用,爰刪除現行第二項關於業務過失致死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