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徐榛蔚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李彥秀
李彥秀
羅明才
羅明才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吳志揚
吳志揚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楊鎮浯
楊鎮浯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受理促轉會人員之檢舉案件,應於七日內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如不受理應檢附理由函復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及相關事證,應公告於行政院網站。如調查後發現委員有失職情事,行政院院長應依第八條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職。 行政院管理檢舉案件應保持秘密,且不得洩漏檢舉人身分。 促轉會不得對檢舉人予解聘(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本條新增。 二、查促轉會成立之目的,依據該條例第一條所定,係為處理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及推動、規劃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據此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等工作,又為推動本法所定事項,得行使調查權。 三、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明定促轉會為獨立機關,以避免外界干預,確保其獨立性;促轉會具有準司法性質之調查權且設置為獨立機關,其權力較其他一般機關為大,又因其為獨立機關,外部更難知悉機關內部運作,若其內部設有不法,實有賴內部之揭弊者勇於揭發,始能讓不法現形。為鼓勵並保護揭弊者,特提案增訂促進轉型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以期有效防止促轉會內部腐敗濫權,確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