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受理促轉會人員之檢舉案件,應於七日內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如不受理應檢附理由函復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及相關事證,應公告於行政院網站。如調查後發現委員有失職情事,行政院院長應依第八條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職。
行政院管理檢舉案件應保持秘密,且不得洩漏檢舉人身分。
促轉會不得對檢舉人予解聘(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一、本條新增。
二、查促轉會成立之目的,依據該條例第一條所定,係為處理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及推動、規劃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據此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等工作,又為推動本法所定事項,得行使調查權。
三、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明定促轉會為獨立機關,以避免外界干預,確保其獨立性;促轉會具有準司法性質之調查權且設置為獨立機關,其權力較其他一般機關為大,又因其為獨立機關,外部更難知悉機關內部運作,若其內部設有不法,實有賴內部之揭弊者勇於揭發,始能讓不法現形。為鼓勵並保護揭弊者,特提案增訂促進轉型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以期有效防止促轉會內部腐敗濫權,確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