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林為洲
林為洲
柯志恩
柯志恩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李彥秀
李彥秀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王惠美
王惠美
許淑華
許淑華
楊鎮浯
楊鎮浯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日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前項工作人員,係指投票日之選務人員、在營服役之軍人、執行勤務之警察人員及因執行公務無法於戶籍地投票之公務人員。 工作人員申請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 投票日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之申請方式及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另定之。 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一、為保障憲法賦予之參政權,便利投票日執行公務之軍、警及公務人員行使投票權,以確保其公民權之行使,爰擴大工作地投票之適用範圍,讓為確保投票順利進行之軍、警及公務人員,其參政權均能獲得保障。 二、修正第三項,工作人員不以投票所工作人員為限,投票日之中作人員均可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適用對象。 四、增訂第五項,明定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應於投票日30日前提出申請之期限。 五、增訂第六項,投票日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之申請方式及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