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榛蔚
徐榛蔚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吳志揚
吳志揚
羅明才
羅明才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柯志恩
柯志恩
楊鎮浯
楊鎮浯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需費用由各該政府核發。 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各該政府核發。
一、項次調整。 二、為保障受國家徵調之救難、救災人員於發生事故時,能直接領取相關給付,並避免適用疑義,以確保其遺屬生活無虞、彰顯捨身為公之精神,爰調整並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使受國家徵調從事救災工作之人,得直接領取國家給予之撫恤金,無須抵扣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