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鄭寶清
鄭寶清
蘇震清
蘇震清
鄭運鵬
鄭運鵬
劉建國
劉建國
鍾孔炤
鍾孔炤
尤美女
尤美女
周春米
周春米
蔣絜安
蔣絜安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林靜儀
林靜儀
何欣純
何欣純
施義芳
施義芳
余宛如
余宛如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二十八條 (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一、「當事人武器平等」係民事訴訟之基本精神。 二、然法院認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除可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外,僅授權原告得聲請之,顯剝奪被告就移轉管轄聲請之權利,有悖於武器平等之精神。 三、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之規定,令訴訟之當事人皆得就管轄權之爭議,聲請移轉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