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尤美女
尤美女
蔣絜安
蔣絜安
周春米
周春米
蘇震清
蘇震清
余宛如
余宛如
李昆澤
李昆澤
劉建國
劉建國
林靜儀
林靜儀
鄭運鵬
鄭運鵬
劉世芳
劉世芳
鄭寶清
鄭寶清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之選舉,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電視辯論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進行辯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各縣市政府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四十六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強制要求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並到場發表政見。 二、增列第四項,選舉權之保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又改採單一選區選制後,候選人政見相形重要,惟若僅有單純之政見發表,將形同照本宣科,難以辨別其政見之可行與否。為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並藉辯論明辨其真偽,故辯論會之舉辦實有其必要,使人民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後,作出正確之決定,以保障選舉權行使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