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楊鎮浯
楊鎮浯
林奕華
林奕華
陳學聖
陳學聖
吳志揚
吳志揚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編列噪音補償金之經費,每年補償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住戶。 第十七條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
一、按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對於民用機場所產生之噪音問題,由民航基金回饋、補償當地住戶。 二、故現行民用航空站或軍民合用航空站,因有民航基金支應相關噪音防制補助,對於機場周邊之居民所受之噪音問題,有領有相關噪音之補助。 三、然軍用機場之噪音情形不亞於民用航空機場,卻因無相關噪音睦鄰回饋金,導致同樣受到噪音困擾卻有不同之對待,與憲法所保障之平等原則有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軍用航空站亦應發給周邊居民噪音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