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林奕華
林奕華
陳學聖
陳學聖
楊鎮浯
楊鎮浯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吳志揚
吳志揚
陳雪生
陳雪生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淑華
許淑華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宜民
陳宜民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目前年度剩餘經費皆解繳國庫,明顯有礙於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作業,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s 十二條政府應促進原住民族文化傳播,故應使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年度剩餘經費留存餘基金運用,以利原住民族傳播事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