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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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之一 為增進前條團隊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各級主管機關應視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類別,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應以團隊合作的方式訂定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使身心障礙學生能獲得符合自身需求的完善教學規劃。但根據身心障礙之分類共有十三款,分別為: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障礙,而各項障礙類別所需之教學計劃皆不盡相同,學校教師所遇到的身心障礙學生也不盡相同,因此不見得具備訂定或落實能滿足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及實施有賴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進行橫向資源連結並提供必要協助,方能有效落實融合教育之理念。爰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學校應視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類別,加強辦理相關教師及人員之培訓及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協助,以利融合教育之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