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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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已開始執行者,其以後之執行程序,除施行前已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外,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取得之沒收物、追徵財產,其以後之發還、變價、分配、給付或給與,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辦理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適解決一百零七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後,於施行前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已開始執行者,或已取得之沒收物、追徵財產,其以後程序如何進行,及已進行程序之效力問題,俾利實務運作,爰增訂本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