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分別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提案: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合實況。 審查會: 本條文內容照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