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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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委員何欣純等19人提案: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內容照委員吳琪銘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9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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