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委員何欣純等19人提案: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內容照委員吳琪銘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9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