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洪宗熠等21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審查會: 本條文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