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奕華
林奕華
賴士葆
賴士葆
林為洲
林為洲
徐志榮
徐志榮
吳志揚
吳志揚
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蔣萬安
蔣萬安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成立環境影響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審議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中專家學者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審議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議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議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第二項專家學者委員之遴選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一、環境影響評估審議員會有三分之二的委員為專家學者,目的是希望借重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進行審查討論。一旦這些專家學者未能出席審查,但出席總人數又過半時,政府機關代表將有機會主導環評審查結果,容易讓外界對於環評審查的客觀公正產生質疑。 二、為強化環評審議會出席人數組成正當性,建議增訂本條第三項內容,審議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中專家學者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二。 三、第三項至第五項項次遞改為第四項至第六項。 四、現行條文缺少審議會專家學者遴選辦法之法律授權規定,多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訂定行政規則,爰於第七項增列授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