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施義芳
施義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陳瑩
陳瑩
余宛如
余宛如
郭正亮
郭正亮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秉叡
吳秉叡
陳亭妃
陳亭妃
陳靜敏
陳靜敏
羅致政
羅致政
高志鵬
高志鵬
段宜康
段宜康
江永昌
江永昌
陳明文
陳明文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琪銘
吳琪銘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飲酒,有關酒品之廣告、警語標示、販賣場所、販賣方式、飲用場所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一、酒精對於兒少之身心發展皆有不利之影響,然而統計資料顯示,未成年人飲酒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二、究其原因,舉凡販酒或飲酒之場所少有限制、酒品與一般商品之陳列少有區隔,乃至對於入口網站、社群網站、影音頻道等酒品廣告大量露出之管道無法可管等,皆使兒少隨時暴露於飲酒相關資訊之中,耳濡目染之下提升其對於飲酒之期待,加之取得酒品之障礙甚低,大大增加兒少飲酒之風險。 三、為減少兒少接觸酒品及相關資訊之機會、避免兒少飲酒,爰增訂第五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酒品之廣告、警語標示、販賣場所、販賣方式、飲用場所等事項,為必要之管理或限制。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時,應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例如兒少保護團體、工商團體等)表達意見,確保訂定程序公開透明,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