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施義芳
施義芳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陳亭妃
陳亭妃
郭正亮
郭正亮
吳思瑤
吳思瑤
陳靜敏
陳靜敏
吳玉琴
吳玉琴
邱志偉
邱志偉
陳瑩
陳瑩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焜裕
吳焜裕
何欣純
何欣純
江永昌
江永昌
陳明文
陳明文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琪銘
吳琪銘
黃秀芳
黃秀芳
段宜康
段宜康
張宏陸
張宏陸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一、觀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除第五款之病人外,第一款「末期病人」亦可能仍具有意思能力,本條僅針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病人,規定「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對於末期病人自主權利之保障有所不足。 二、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維護病人最佳利益,使具有意思能力之病人均能親自確認其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及範圍,爰修正本條規定,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末期病人納入規範。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五條,自○年○月○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後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