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施義芳
施義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陳亭妃
陳亭妃
郭正亮
郭正亮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瑩
陳瑩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焜裕
吳焜裕
江永昌
江永昌
羅致政
羅致政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明文
陳明文
高志鵬
高志鵬
段宜康
段宜康
陳靜敏
陳靜敏
黃秀芳
黃秀芳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琪銘
吳琪銘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傳播業者不得接受非醫療機構之委託,刊播醫療廣告。 第八十四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一、本條之立法目的,係因醫療行為與人民生命、健康關係重大,為避免社會大眾誤信錯誤醫療資訊或嘗試療效不明之醫療方法,致使其生命健康遭受危害,故必須普遍禁止一般人於傳播媒體或以其他方法刊登招徠醫療服務之廣告資訊。 二、常見非屬醫療機構之廠商,委託傳播業者以廣播、電視等方式強力播送違法醫療廣告,此類廣告因觸及範圍廣大,恐使人民之生命健康面臨更巨大之威脅。為促使傳播業者建立一定之審查、篩選機制,而非為賺取廣告費用,來者不拒一律刊播,爰增訂第二項,將傳播業者納入規範。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傳播業者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刊播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現行條文配合第八十四第二項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並改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增訂,增訂第二項,明定傳播業者違法刊播醫療廣告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