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國書
黃國書
蘇巧慧
蘇巧慧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曼麗
陳曼麗
林靜儀
林靜儀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琪銘
吳琪銘
鍾佳濱
鍾佳濱
陳靜敏
陳靜敏
吳玉琴
吳玉琴
羅明才
羅明才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瑩
陳瑩
劉建國
劉建國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直系血親、配偶、家長或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一、直系血親與配偶在現行保險法中並未規定有保險利益,但在實務上常便宜行事,只要是父母、子女或夫妻就推定為家屬,其原因有情感和精神上的考量。 二、又「家屬」係相對於「家長」的概念,因此,依文義解釋,第一款僅指家長對於家屬有保險利益,至於家屬對家長或家屬對家屬,依現行法則不能依本款規定逕認有保險利益。為擴大本條之適用,以增加保險契約成立生效的機會,避免因條文而限制為他人投保的可能性,因此以條文明定,不論是家長對於家屬、家屬對於家長,或者是家屬彼此之間,都具有保險利益。 三、另外,這些關係的人依民法規定,彼此之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所以任何一個人死亡對要保人來說,是喪失一個可能會負擔扶養義務的人,因此,也具有經濟上的利害關係;但民法所定法定扶養義務,與保險利益,本質上並不相同,保險利益旨在確保保險標的之安全,減少道德危險發生,故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不能以有法定扶養義務,即遽認有保險利益,是故,宜以法條明文規定要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