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趙正宇
趙正宇
蘇巧慧
蘇巧慧
施義芳
施義芳
余宛如
余宛如
段宜康
段宜康
陳靜敏
陳靜敏
葉宜津
葉宜津
江永昌
江永昌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不辦理改建眷村土地之維護及管理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廢止保存計畫。 第四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廢止保存計畫。
依現行規定,主管機關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之二個要件:(一)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二)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然對於不辦理改建眷村之土地,卻因不符合前述要件,致無法辦理短期活化等處分,造成土地閒置、荒廢。因此,為能有效維護管理不同意改建眷村之土地,爰增列第二項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