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孔文吉
孔文吉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毓仁
許毓仁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麗蟬
林麗蟬
曾銘宗
曾銘宗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液化天然氣工程之興建。 十二、含陂塘、重要濕地、水庫蓄水範圍、水庫集水區、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保安林(保護帶)之開發利用。 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第五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一、新增液化天然氣工程之興建,擬定為第五條第十一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二、新增含陂塘、重要濕地、水庫蓄水範圍、水庫集水區、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保安林(保護帶)之開發利用,擬定為第五條第十二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三、原第五條第十一款因配合本案修正,調整至新增之第十三款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