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毓仁
許毓仁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林德福
林德福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 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 五、提前告知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所計畫進行之有關內容。 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任何人得根據事實予以舉發。 第十一條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 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 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任何人得根據事實予以舉發。
一、我國「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明定勞動事件檢查員,不得有陳報上之變更和隱匿事實之陳報、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之財務與秘密、洩漏秘密申訴案件來源,以及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等行為。 二、本案增訂「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明定勞動檢查員在行為上,不得有提前告知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所計畫進行之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