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慈庸
洪慈庸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李麗芬
李麗芬
黃秀芳
黃秀芳
徐永明
徐永明
張宏陸
張宏陸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昶佐
林昶佐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周春米
周春米
鄭寶清
鄭寶清
趙正宇
趙正宇
黃國昌
黃國昌
鍾孔炤
鍾孔炤
王榮璋
王榮璋
陳學聖
陳學聖
尤美女
尤美女
蔡適應
蔡適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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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數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爰此,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本條第一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罰鍰數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適時適當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