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改良總場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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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農業部農業改良總場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農業部為整合農業應用研究、技術服務,以輔導產業結構調整,推動農業產銷業務,特設農業改良總場(以下簡稱本總場)。 農業改良總場之設立目的。
第二條 本總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域性農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之應用研究及推廣。 二、地域性農業有害生物管理技術、土壤肥料管理、環境友善與有機之應用研究及推廣。 三、茶與飲料作物、蠶、蜂與有益昆蟲、原住民族農業、植物種苗繁殖技術之應用研究及推廣。 四、農業產製儲銷機具智能化、採後處理、加工調製等技術之應用研究及推廣。 五、地域性農產業發展策略及創新行動之規劃。 六、地域性農業經營、推廣教育、技術服務與產銷輔導業務之整合及推動。 七、地域性農產業科研規劃、研發成果保護、管理、運用與國際交流業務之整合及推動。 八、所屬機構業務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農業應用技術研究及推廣事項。 本總場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總場置總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總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總場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總場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總場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五條 本總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資遣及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資遣及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總場編列預算支應。
第六條 本總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總場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