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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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 |
行政院提案:
名稱。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名稱。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名稱。
審查會: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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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本條例,設置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 |
行政院提案: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制定依據。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一、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保障少數團體(minorities)語言權。
二、再者,為貫徹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依法律設置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協助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使用、發展及傳承。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制定依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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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基金會之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 |
行政院提案:
本基金會之設置依據,以及本條例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財團法人於人事、會計及採購等制度較彈性,能夠協助行政機關執行公共任務、推動公共政策。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本基金會之設置依據,以及本條例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將末段修正為「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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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 |
行政院提案: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
審查會: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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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新臺幣二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 |
行政院提案:
本基金會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及其金額。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本基金會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協助本基金會達成目的。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本基金會創立基金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捐助之及其金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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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五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四、其他有關收入。 | |
行政院提案: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為確保本基金會能有效運作,第一款規定政府每年應編列預算捐贈適當金額作為經費來源,另於其他款例示其他經費之來源。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影響本基金會之運作,爰明定國內外之捐贈排除大陸地區上開捐贈,而於第三款句末增訂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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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六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究。 二、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 三、典藏原住民族語料。 四、編纂原住民族語辭典。 五、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 六、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 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及發行學習教材。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 | |
行政院提案: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本基金會之設置目的為復振族語,負責辦理推廣原住民族語言,打造公共領域族語友善環境、培育族語專業人才等與發展原住民族語言相關事務,以重建認同族語情感,避免族語出現世代斷層。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將第七款句首「受委託」等文字予以刪除。
三、補充立法說明:「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包含原住民族及平埔族群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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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不能列席時,由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與第三項定明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人數,以及董事長及常務監察人之產生方式。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職務及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方式。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本基金會之董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人數及董事長、常務監事之推選方式。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與第三項明定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人數,以及董事長及常務監察人之產生方式。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職務及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方式。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依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所提意見(參立法院公報)修正〕
二、第一項,將董事人數修正為九人至十七人。
三、有關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之事項,另於第三項規定,並增訂董事會決議之程序為「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四、於第五項增訂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及不能列席時之代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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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八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董事、監察人之原住民代表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其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語言、教育、文化之專業性。監察人應具有語言、法律、會計或財務之相關經驗或學識。 董事、監察人之聘期為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三分之二。 |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察人人選範疇、所占原住民族代表及任一性別比例,並定明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察人之聘期及連任次數。另為使經驗傳承,並期注入新血,爰參照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定明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三分之二。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工作涉及多門學術領域,除了熟知原住民族語言及原住民族文字之耆老外,亦廣納語言學、教育學、統計學、認知心理學等,各領域、各部門優秀人才,提供多面向思維,以促使本基金會確能達成研究、發展原住民族語言之目的。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察人人選範疇、所占原住民族代表及任一性別比例,並定明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察人之聘期及連任次數。另為使經驗傳承,並期注入新血,爰參照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定明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三分之二。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依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所提意見(參立法院公報)修正〕
二、第一項句末增訂「其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等文字,另關於董事、監察人人選另於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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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 |
行政院提案:
董事、監察人缺額時之補聘及其聘期。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明訂董事及監事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之補聘規範。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董事、監察人缺額時之補聘及其聘期。
審查會: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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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劃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保管及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 六、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行政院提案:
董事會之職掌、董事會召開之頻率及決議之人數。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職掌、開會頻率及決議方式。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董事會之職掌、董事會召開之頻率及決議之人數。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第八款句末「獲」更正為「或」。
三、第二項,有關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之事項,末句「必要時」等文字,修正為「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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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基金、存款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審核。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決算表冊之審核。 五、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 |
行政院提案:
監事會之職掌。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本基金會監事會之職掌。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監事會之職掌。
審查會: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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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十二條 董事及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另鑑於董事長之職務繁重,需專職始能盡其職責,爰併規定專職董事長得支給酬勞之情形。
二、第二項定明無給職之董事、監察人,於開會時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及例外不予支給之情形。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董事長及常務監事為給職,以符其所負擔的業務。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另鑑於董事長之職務繁重,需專職始能盡其職責。
二、第二項定明無給職之董事、監察人,於開會時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及例外不予支給之情形。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照提案第一項文字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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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黃國昌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十三條 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 |
行政院提案:
為有效實施監督,並期本基金會之健全發展,爰定明董事、監察人解聘事由及方式。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為有效實施監督,並期本基金會之健全發展,爰定明董事、監察人解聘事由及方式。
審查會:
一、照委員黃國昌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參立法院公報)修正通過。
二、增訂第二項,就不得充任董事、監察人,及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情事,予以明定。
三、增訂第三項,就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情事,予以明定。
四、補充立法說明:「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董事消極資格含『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惟因原住民族文化特殊性,以第二款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來含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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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黃國昌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定明執行長、副執行長之人數、聘任程序、聘期及期滿得續聘。
二、第二項規定執行長與副執行長之職務內容,以及執行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本基金會執行長、副執行長選任之方式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定明執行長、副執行長之人數、聘任程序、聘期及期滿得續聘。
二、第二項規定執行長與副執行長之職務內容,以及執行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
審查會:
一、照委員黃國昌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參立法院公報)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刪除副執行長之設置。
三、有關執行長之聘請方式,另於第二項規定,並增訂公開甄選及董事會通過聘請之程序。
四、有關執行長修正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另於第三項規定。
五、有關執行長之解聘及補聘等情事,另增訂於第四項。
六、補充立法說明:「定明執行長聘任程序、聘期、期滿得續聘、補聘程序及職務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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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另訂)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之工作人員,除會計相關人員外,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資格。 | |
審查會:
一、本條另訂。
二、將基金會工作人員之任用資格,予以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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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組織編制及人員薪資,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 |
行政院提案:
本基金會組織編制及人員薪資之核定程序。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本基金會之組織編制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免浮濫。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本基金會組織編制及人員薪資之核定程序。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二、條次調整為第十六條,及句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等文字前加具標點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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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 |
行政院提案: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之關係。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因本基金會之主要經費來源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故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以利作業。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之關係。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二、條次調整為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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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 | |
行政院提案: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程序。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明定本基金會之預、決算編審程序,並須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程序。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參立法院公報)修正通過。
二、條次調整為第十八條。
三、除第二款句首修正為「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外,餘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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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訂定之;變更時,由董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
行政院提案: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訂定及變更程序。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本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應由主管機關訂定。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訂定及變更程序。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二、條次調整為第十九條及末段「由董事會擬訂後」等文字前加具標點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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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 |
行政院提案:
參照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五十八條規定,定明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規定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解散後賸餘財產及權益之歸屬。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參照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五十八條規定,定明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條次調整為第二十條。
三、序文中「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修正為「主管機關得解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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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行政院提案: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8人提案: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條次調整為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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