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玉琴
吳玉琴
郭正亮
郭正亮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蔡易餘
蔡易餘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明文
陳明文
余宛如
余宛如
林淑芬
林淑芬
段宜康
段宜康
蘇巧慧
蘇巧慧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其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其學者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第四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 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一、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二、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於2006年7月8日函送CEDAW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而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於20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總統6月8日公布,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另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四、為營造性別主流化之政策參與環境,並更積極地踐行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精神,2015年7月25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二十二次委員會決議:「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之比例,單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相關立法例如,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四項:「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二項:「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五、然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就風險評估諮議會之學者專家配置並無性別比例之要求,與CEDAW所揭示之內涵有所背離。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修正草案」,要求風險評估諮議會及諮議體系(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之學者專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六、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第二項:「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他委員會又有相類似之規定,如: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雖各該諮議會對於委員會之成員設有性別比例,然其位階僅為命令,而CEDAW所揭示之性別平等參與權利與機會透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國內法化,並無追求行政彈性之必要,爰提高諮議會之性別比例位階至法律位階,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