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連署人
蔣絜安
蔣絜安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俊憲
林俊憲
黃國書
黃國書
蔡適應
蔡適應
楊曜
楊曜
蕭美琴
蕭美琴
陳靜敏
陳靜敏
趙天麟
趙天麟
周春米
周春米
黃秀芳
黃秀芳
呂孫綾
呂孫綾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蔡培慧
蔡培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條件、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攸關勞動權益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動部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105年10月21日大法官釋字第740號雖有針對「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一案作出相關解釋,但仍無法解決長期以來存在於保險業務員及保險公司之間對於彼此是否成立勞資關係的歧異。 二、為落實保險業務員勞動條件之保障,修正本條文字,妥善維護保險業務員之基本工作權利。 三、本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請金管會於一個月內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