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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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設計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 第六條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
一、鑑於設計類、體育運動類碩士班亦屬專業領域碩士班,並參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代替專門著作之類型包括作品、成就證明,且作品包括創作、展演等類型,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另藝術設計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將本法施行細則上開規定移列至第二項後段,修正定明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有關公開之說明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四。
三、有關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之方式,說明如下:
(一)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藝術類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
(二)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用科技類得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
(三)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體育運動類得以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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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藝術設計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博士班,其學生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 第七條 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
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有關實務型碩士之規範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增列第三項。另因藝術設計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本項定明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又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有關公開之說明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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