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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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告訴人以證人身分具結訊問者,不得請領日費及旅費。 |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
一、新增第三項。
二、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乃為補貼證人因為國民負有作證義務前往受訊問所額外支出的交通費或工作損失費。本質上是針對當事人以外、與案件無關之第三人所為之補貼。
三、刑事訴訟之開始包含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三十二條以下之告訴制度,經告訴後偵查或審判程序乃為其所啟動。告訴人本質為案件之當事人,前往地檢署或法院作證實為幫助其自身案件之刑事程序,並非無關之第三人,和一般證人不同。雖以證人身分具結訊問,惟考量此不符合補助證人日旅費之用意,應明文排除不得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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