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費鴻泰
費鴻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蔣萬安
蔣萬安
黃昭順
黃昭順
李彥秀
李彥秀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雪生
陳雪生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宜民
陳宜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二十八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應編造下列表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並送交董事會通過: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得請求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提前交付查核。 第二百二十八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法自施行以來,不曾於本條文修正有關財報等表冊之規定,以致與市場現況脫節。實際上幾乎所有公司均由實質主管包括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等負責編造財務報告等表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另因部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各種財務表冊內容的查核。為回歸專業現實及嚴謹查核程序,爰修訂本條文,明定由公司實質經營財務團隊編造表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以完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