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蘇治芬
蘇治芬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鄭寶清
鄭寶清
何欣純
何欣純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瑩
陳瑩
賴瑞隆
賴瑞隆
鄭運鵬
鄭運鵬
高志鵬
高志鵬
周春米
周春米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且食品安全會報及會議內容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一條,本法除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外,尚有維護國民健康之目的。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食品安全會報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之會議,為維護國民健康,應以適當方式公開,增進我國國民瞭解食品安全相關議題之機會,同時也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欲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民主參與。 二、食品安全會報及會議內容公告之方法,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法規命令之發布,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三、有鑑於法務部法律字第1000010476號函釋,政府公報之解釋不包含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電子公佈欄。惟為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來臨,邁向智慧國家,應使民眾能從多元管道獲得資訊,網路電子公告、電子布告欄等方式即屬之,遂於本項後段新增「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文字,以因應未來多元、多變之資訊傳播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