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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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且食品安全會報及會議內容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一條,本法除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外,尚有維護國民健康之目的。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食品安全會報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之會議,為維護國民健康,應以適當方式公開,增進我國國民瞭解食品安全相關議題之機會,同時也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欲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民主參與。
二、食品安全會報及會議內容公告之方法,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法規命令之發布,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三、有鑑於法務部法律字第1000010476號函釋,政府公報之解釋不包含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電子公佈欄。惟為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來臨,邁向智慧國家,應使民眾能從多元管道獲得資訊,網路電子公告、電子布告欄等方式即屬之,遂於本項後段新增「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文字,以因應未來多元、多變之資訊傳播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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