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因交通不便以致影響就學或路途遙遠致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並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協助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第八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一、新增第二項。 二、鑑於少子化現象之因應已成為國民教育必須面對之重要議題,在各地國中小學新生人數遞減之狀況下,國中小學學校數也可能造成遞減,各學區變大而致使學生對於需要住宿或長距離通車就讀情形應會遞增,為避免學生之家庭教育與學習時間均受相對剝奪,爰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此類學生併提供相關協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