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賴瑞隆
賴瑞隆
莊瑞雄
莊瑞雄
鄭寶清
鄭寶清
李昆澤
李昆澤
邱泰源
邱泰源
張宏陸
張宏陸
陳怡潔
陳怡潔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郭正亮
郭正亮
陳學聖
陳學聖
吳焜裕
吳焜裕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民營事業機構進用新進人員時,錄用退除役官兵擔任有給專任職務者,得減免其應納之稅捐。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本條新增。 二、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任用新進人員時,其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應予優先錄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是以,民營事業機構於進用新進人員時,如錄用退除役官兵並使其擔任有給專任職務者,政府於稅賦上給予優惠,可達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推動募兵之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