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獎章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一、名詞修正。 二、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