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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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之一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五條之一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我國為非洲豬瘟之非疫區,亦刻正朝向口蹄疫非疫區努力,以爭取我國國際貿易空間,需持續維持非疫區狀態。 二、考量入境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之人員從外國違規攜帶肉製品具高度傳播疫病風險,又廚餘養豬為我國飼養型態之一,一旦前揭肉製品流入廚餘,則有導致疫情發生之風險。而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之種類繁多,如動物角、犬貓食品、動物飼料及生鮮肉類製品等,該等產品因檢疫處理成都不同其傳播疫病風險亦隨之不同。以非洲豬瘟為例,病毒可存於冷凍豬肉達一千天,實有必要針對違規攜帶此類產品者予以重罰。 三、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依據現行條文針對旅客違規攜帶生鮮或未煮熟之加工豬肉產品者,已處最高罰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惟違規旅客人數並未明顯減少,顯然民眾仍心存僥倖,實有修法提高罰則之必要,將現行最高罰鍰額度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下,針對旅客違規攜帶高風險動物產品者予以嚴懲,以收嚇阻之效,落實邊境檢疫措施,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