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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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 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辦理前項事項及申請勞工保險局補助。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取得、服務內容及訓練等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 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前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由於職業災害重建工作涉及職業醫學、醫療復健、職能復健、社會復健、職業重建及其他法律等領域之專業人員,例如相關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職業輔導評量員等雖有專業資格的限制,然而其未必有職業災害重建專業相關訓練或工作經驗,致使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品質及職業災害勞工所得到的服務參差不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服務效能似有待加強。 二、為確保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係由專業人員為之,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5項及第37條第2項,增訂第二項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應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始得提供服務。 三、為完善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工作所需專業人才之配套法制,修正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取得、服務內容及訓練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