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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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非屬運輸安全委員會調查範圍之事故,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 第三十九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
運輸安全委員會成立後,我國飛航、軌道、船舶及公路等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單位歸於運輸安全委員會,而非歸於各調查單位。
故重大軌道事故之處理,以運輸安全委員會調查為原則,非運輸安全委員會調查者,始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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