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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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條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當事人委任二人以上訴訟代理人者,受送達時點以最先收受之訴訟代理人為準。 | 第一百三十二條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
一、查我國民事訴訟當事人委任二人以上法定代理人者所在多有,又送達時點攸關當事人上訴期間起算、判決確定時點等權利。
二、新增第二項當事人委任二人以上訴訟代理人者,受送達時點以最先收受之訴訟代理人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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