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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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定義如下: 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以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一、明定大眾運輸定義,將固定路線及其他特殊服務之大眾運輸樣態,納入大眾運輸定義之中,以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延伸公共運輸路網。 二、修正第一項,將「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納入大眾運輸範圍,例如偏遠地區之撥召巴士、小黃公車等,雖非固定路線,但以不同形態之運具負擔大眾運輸責任,應予納入發展大眾運輸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