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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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一兆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八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 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
一、本條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以來均未修正,鑒於國際金融情勢變遷頻率及幅度均大增,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額度亦應調整,以因應變化頻率及幅度之擴大;另近年股市交易量大幅增加,例如一百零七年一到九月上市上櫃日平均交易量高達一千七百四十五億元,因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目前可運用之資金規模已不足以因應。
二、又四大基金規模已大幅成長,可投資額度已大幅提高,截至一百零七年八月底之資料顯示,勞動基金尚可再投資餘額五千零二十三億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可再投資餘額四百二十八億元;另郵政儲金及郵政壽險資金,截至一百零七年九月底為止,分別可再投資餘額五百九十六億元及兩百六十三億元,顯示四大基金尚可動用之資金足夠支應國安基金可運用資金調整後之規模,爰修正本條,將基金可運用資金總額由五千億元調整為一兆元,並將四大基金可借用金額上限調整為八千億元,以因應國際金融情勢之改變,俾利維持國內金融市場之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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