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因二歲以下家庭成員請家庭照顧假,薪資照給,全年以三日為限,其他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併入事假計算之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修正本條。
二、受僱者因照顧二歲以下兒童,除原規定得請家庭照顧假以外,應給付全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