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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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該傳染病病人經衛生主管機關判定為有傳染給其他人之虞,請其住院或居家隔離者,或因防疫需求禁止到校者,應核予公假。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
一、學校的學生或教職員罹患傳染病時,常擔心請假過多,造成課業進度落後或扣薪的情形,而依然帶病上學或上班;部分法定傳染病或一般傳染病等可能造成學童群聚感染的疾病沒有強制隔離的規定,若不加強落實「生病不上班、不上課」的原則,則可能使其他學童暴露於傳染病威脅之下。
二、為降低傳染病在校園傳播的風險,避免傳染病在學童間群聚感染,罹患傳染病時,經衛生主管機關判定為有傳染給其他人之虞,需住院或居家隔離者,或因防疫需求而被禁止到校者,有明確的法源依據核予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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