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玉琴
吳玉琴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明文
陳明文
黃秀芳
黃秀芳
洪宗熠
洪宗熠
江永昌
江永昌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尤美女
尤美女
鍾佳濱
鍾佳濱
楊曜
楊曜
陳瑩
陳瑩
李麗芬
李麗芬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蔣絜安
蔣絜安
蔡培慧
蔡培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福利研究院設置條例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因應主管機關組織調整後業務範疇擴張,爰修正本法名稱。
第一條 為加強醫藥衛生、社會福利及人口政策之研究,以增進國人之健康與福祉,特設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福利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醫藥衛生之研究,以增進國人之健康福祉,特設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因應主管機關組織調整後業務範疇擴張,爰修正本法立法目的,以涵蓋社會福利及人口政策範疇。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第八條 選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社會福利及人口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擴大社會福利及人口學者專家之參與,爰以修正。
第十一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二人,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第十一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一人,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國家衛生研究院扮演政府智庫角色,基於主管機關組織調整後業務擴張,故增置副院長人數,以提升社會福利及人口相關政策之合作與溝通。
第十四條 本院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後,得於國內醫藥衛生、社會福利及人口相關研究機構,設立分支研究單位。 第十四條 本院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後,得於國內醫藥衛生相關研究機構,設立分支研究單位。
因應主管機關業務擴張及我國人口老化之趨勢,爰於研究機構範疇中增設社會福利及人口,以利該領域之政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