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一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高志鵬
高志鵬
施義芳
施義芳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曼麗
陳曼麗
蔡易餘
蔡易餘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邱泰源
邱泰源
葉宜津
葉宜津
林靜儀
林靜儀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琪銘
吳琪銘
吳玉琴
吳玉琴
王定宇
王定宇
周春米
周春米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一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之特權暨豁免,除條約與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條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之特權暨豁免,除條約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條例之規定。
一、「條約締結法」第三條第一項明訂條約之條件,而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足見條約與協定之差異。 二、然考量我國國際處境特殊,與多數國家簽署條約時,多以協定名義取代。 三、綜上所述,若條文只提及條約,而未敘明協定,則「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等我國與特定國家簽署之協定將無法適用,顯不適當。
第七條之一 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及各會員、觀察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應基於互惠原則,得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其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 第七條之一 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一、本條立法係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所需完備之程序條件。 二、惟本條雖明訂世界貿易組織之個案,卻未處理國際組織駐於我國之通案,致其他國際組織之官員無從適用,顯有不妥。故將本條之主體修正為國際組織。 三、適用豁免之國際組織,比照「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二條,由外交部核准及認定;以及第四條之互惠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