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條之一 公寓大廈坐落於山坡地,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之山坡地安全監測設備及設施,其設置、監測、維護、修繕或改良之費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管理費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支付。 前項情形若涉及山坡地安全監測設備及設施,其設置、監測、維護、修繕或改良其費用政府應視情況於必要時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按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規定審查項目包括山坡地監測系統,因此,公寓大廈坐落於山坡地欲增設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之山坡地安全監測設備及設施,或原設置有安全監測設施設備者,為引導管理委員會持續維護該設施設備,爰予明定。 三、實務上座落於山坡地上之公寓大廈其設置、監測、維護、修繕或改良費用往往較為龐大,非單一公寓大廈所能負荷,以致於造成許多大廈中必要設施年久失修危害到公共安全,爰此增訂二項給予主管機關主動協助的法源依據,於必要時審視現場的狀況,考量公共安全、及生命財產的維護而給予公寓大廈補助,以利推動修護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