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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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不配合執行,或第三十條第四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前項行為人為學校校長,由主管機關主動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未依相關規定懲處加害人或執行心理輔導或其他相關之處置者,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 第三十六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
一、原條文第一項改列第三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改列第第四項,並新增行為人如不配合執行處置應按次處以罰鍰。
三、新增第五項行為人為學校校長,由主管機關主動裁罰。
四、原條文第三項改列第一項。
五、增訂第二項,學校與關人員未依規定將性平案件移交性評會處理,或違反保密規定,將處以罰鍰。
六、增訂第六項,學校校長、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之罰則,以確保落實本法調查結果與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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